Paper Committee Charter
一、本章程内遇有:
1. 「公司条例」字样,指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
2.「会董会」,指根据本章程成立,并由现居会董组成。
3.「当然会董」,凡本会现任会董会会长,于其御任后即成为下届之当然会董。
4.「候补会董」,如有任何会董空缺,将由「候补会董」补上。但本条须受制于本章程第21(1)条及第21(4)条的限制。
5.「本会」,指「香港瓦通纸业厂商会」。
6.「会员」,指本会任何类别之本会会员,包括任何经营瓦通纸品或瓦通纸品制造业的个人、商号、有限公司或工厂。
7.「基本会员」,指正式加入本会之经营瓦通纸品制造业的个人厂商、商号及有限公司。
8.「赞助会员」,指正式加入本会之供应商及提供服务之厂商、商号及有限公司,如经营及、或供应纸料、油墨、机械、运输等业务。
9. 「海外会员」,指正式加入本会之海外经营瓦通纸品业及各类经营及/或供应商的个人厂商、商号及有限公司。
10. 「会员大会」,指本会会员大会,包括年会及非常会。
11. 「会员年会」,指本会每年举行之会员大会,并包括本会第一次之会员大会。
12. 「会员非常会」,指根据本会章程特别召集之会员大会。
13. 「特别决议」,概照公司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释义。
凡言照公司条例规定者,即指该条例经修正之现行生效条例。
除本章程条文别有所指不计外,凡公司条例或其任何修正之现行法例,于本会章程实行时,其语意应照该等法例之释义而执行。
二、本会之登记会员人数以一千名为限,会董会随时可将名额增加。
三、本会组织大纲之署名人及其他在香港及全中国范围内及海外从事瓦通纸品行业之厂商及有限公司,不论其规模大小,经会董会认可,均可为本会之基本会员、赞助会员或海外会员,其应缴之每年会费将由当届会董会决定,而年费则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基本会员之权利、义务及选举权均等,但赞助会员和海外会员不享有会长及副会长之被选权。本条受制于本章程第21(4)条的限制。
四、凡厂商、有限公司,如欲加入本会为基本,赞助或海外会员者,须填写本会印备之入会申请表,由一名会员倡议,另一会员和议。申请书须经会董会审议和推荐,然后由会董会进行表决。
五、会员会费,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征收是年年费。
六、凡会员如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尚未缴交该年年费或已经退出本会,或经本会将其除名者,嗣后对于本会概无任何权利关系,以前缴过任何款项,概不得向本会索还。
第三章 会议七、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须于依法成立一个月至三个月内举行,于会地点由会董会指定,会员年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至于开会日期、地点,由上次会员年会决定惟不能与上次会员年会举行日期相距超过十五个月之久,若上次会员年会,未有指定日期、地点,则由会董会决定召集之。上言会员大会统称为会员常会,此外之会员大会统称为会员之非常会。
八、遇有要务时,会长可召集会董非常会或会员非常会,凡经全体会员拾份之壹或会董半数以上联名函请召集时,会董会应即召集会员非常会,本条规定并不妨碍请求人根据公司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权利。
九、凡由会董或会员要求召集之会员非常会,要求召集之会董或会员须在要求召集之通告书内述明提议事由,此种议案,必须获得出席人数四分三之会员赞成,方可通过。本条规定并不妨碍提案人根据公司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赋予之权利。
第四章 会议程序十、凡在会员非常会所处理之事项,均须当作特别议案,而年会所处理之各事项,除审查账目,资产负债表,会董会报告及核数师年报,选举会董及其他职员,以替补退休者之空缺,及确定核数师及其酬金外,均作特别议案论。
十一、每次开会时,出席人数须合乎法定人数,否则,不可进行会议。
十二、会员年会,以有会员壹十名出席为法定人数,会董会以有会董五名出席为法定人数。
十三、会员非常会之出席法定人数为十名。
十四、若属由会员召集之聚会,而逾开会时间半句钟,仍未足法定人数时,应立即解散聚会;若属其他聚会,则应将之延至下周同时同地再次举行,在延会举行时,若逾开会时间半句钟,仍未足法定人数,应即以出席人数为法定人数。
十五、开会时,如遇会长缺席,则由出席会董公举现居会董会副会长之其中一名出任主席,若正副会长均缺席,则由出席会董公举会董一名为临时主席。
十六、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可将会议由某一时期、地点延至另一时期、地点。如经会员指定,主席必须将聚会照为延期举行,惟延会只许继续进行延会的原来会议所未完成之议程,不可加入新议程。凡会议延期十天或以上,其延会议之通告,必须照重新召集会议之办法而行。除此之外,凡举行延会时,不须另发通告,亦不须声明所议何事。
十七、凡在常会席上,应以举手方法进行表决,至于非常会,则不在此限。如遇表决之数目相等时,主席可行使其第二表决权,亦称主席表决权,每次举手表决时,经主席声称某一议案,经已通过或否决,或经多数通过或否决,或经某种程序通过或否决,并经纪录于本会之议案录后,即可视为该案已通过或否决之确认,毋须再行证明赞成及反对该案之票数,或其比例。
十八、凡属厂商或有限公司之会员,可由其东主或经委派经理或授权代表出席。
十九、
(一)凡在会董会常会提出特殊性质之议案时,必须三天前将议案以书面送交会董会。
(二)遇会员在聚会时恣意争辩,以致主席无法维持秩序时,主席可自行退席,并宣布将会议暂停十五分钟,在这段时间后,如回复秩序,主席当即继续按议程进行会议,否则,应即解散会议。
(三)为给予各人公平机会发表意见和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每人每次发言不能超过五分钟,经主席特许者,不在此限。
(四)凡有会董缺席会董会议达四个月之久,必须函知会董会,否则会董会将致函询问缺席理由。若该会董因事务繁忙,会董会可考虑接纳其委任的代表出席会议。不过,该会董须书面向会董会申请。如未能提出合理缺席理由及缺席会董未有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将当作自行辞职论,但此事项须先提交会董会讨论及(如通过)作替补安排。
(五)本会须设有议案录,纪录一切聚会之义案及决议,并设签到簿,作为出席者姓名之记录。
二十、
(一)凡召集年会或其他会议讨论特别决议时,必须于二十一天前发出书面通告;除此之外,其他聚会至少十四天前发出书面通告召集,通知期并不包括通告发出之日期及送达或作为送达通告的当日,亦不包括举行会议当日。通告内必须述明开会地点、日期、时间,若属特别会议,须述明议案之概略,并应照下文规定的办法,或照会员大会规定之办法,发予按照本章程有权接受本会通告之会员。
在下列情况下,如召集会议之通告较本章程规定之期限为短,仍将视为妥为召集:
(甲) 如属每年常会,或讨论「非常」议案之聚会而须由全体有权出席会员表决同意召开该会议;或
(乙) 如属其他聚会,只须多数有权出席会员表决同意召开该会议。
(二)凡召集某一次聚会之通告,偶有漏派予某一会员,或某一会员并未接到召集某一次聚会之通告时,不可以以此作为推翻该次聚会之议案之理由。
二十一、
(一)本会董会由不多于二十五位会董组成。全部经全体会员投票选出。遇有空缺(因会董年事已高退休、不幸逝世或以其他理由辞职或丧失资格者),则由候补会董递补其缺。本条须受制于本章程第21(4)条的限制。补委之候补会董以会员之一般决议委任,其任期以其所替补会董未满之任其限。
(二)
(甲)本会董会的会董之任期,从2011年11月1日或以后开始,以三年为限,但任何合资格的会董可按照第29条连选连任。
(乙)为避生疑问,第21条(二)(甲)条将不适用于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始的会董任期,而原订於2010年10月31日届满的会董任期,将会延伸至紧接下一个于2011年1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董任期。
(丙)会董会主席之任期,从2011年11月1日或以后开始,以三年为限,任何已选出的会董会主席只有资格再度当选连续任期一次。尽管如上述规定,任何会董均有资格参选,只要他在当选任期之前一任期没有担任会董会主席。
(三)会董任职至其任期完满为止,或至其在任期内,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而丧失其资格之时为限。
(四)会董人数以25名会董为总上限包括当然会董,由赞助会员及海外会员所占的人数不能超过6名(但可少于此数),亦不能超过会董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所有超出此数之人选将作为候补会董。
二十二、候补会董未经正式委任以替补正选会董之遗缺时,不可出席会董会议。
二十三、创办本会之十二名永久理临事、一律授予永久创办会董事之尊称,今后不必缴交会费。同时,可参与会董会议
二十四、曾任本会第一届至第九届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正副监事长之人士,在其卸任后一律授予荣举会长之尊称。第十届(一九八八年)及随后卸任之正会长将即尊称为「前任会长」。
第七章 会员会权责二十五、
(甲)本会会务管理,概归会董会负责,会董会除可行使本章程明文规定所可行使之种种权力外,概可行使本会所可行使之权力,并可进行本会所可进行之事务;惟会董会不可行使公司条例或本章程规定须由本会会员大会所可行使之权力。
(乙)会董会如认为适当,可随时委任长克勤克俭有或作特别服务性质的秘书、职员、书记、代理人及工役等,授以种种权力,决定其薪金或津贴,并可自行酌定将上述员工解雇或停职。
二十六、
(一)会董会设有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多于五名。经会董成员以每人一票选出会董担任此等职位。每名会董有一投票权。本条须受制于本章程第21(4)条的限制。
(二)会董成员投票选出合适现届会董出任下列四部门正、副主任处理会务:财务部、一般事务及康乐部、拓展部及公关部。
二十七、
(一)会长代表本会施行本章程规定之一切事务,及本会通过之一切决议案。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办理会务,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互选出一名代表会长执行职权。
(三)商会秘书遵照会董会所有的决议案,处理及执行会内一切事务。
(四)财务主任保管本会一切契据,主理本会一切财务及监督本会一切现金出纳。财务主任缺席时,如属必要,则由副主任代行职权。至所有收入款项,须照会董会指定存入本地殷实银行,如按此条办事而该存款有任何损失,财务主任不必负责该存款的损失;如不遵此条程办事而蒙受损失,财务主任必须负责赔偿损失。
(五)会董会审定及按时调整本会雇员的薪金。
(六)会董会在会员年会提议合格成为本会法律顾问的人选,在会员年会通过有关聘任,其任期与会董会相同,如需酬金,其数额由会董会审定。
二十八、会董会随时可通过非常决议,制定本会各项细则,又可随时通过同样决议将之撤消或变更。此等细则,一经制定施行,即具效力,所有会员,均须遵照而行。兹特清楚声明下列章程,均应视为本条所指之本会细则:
(一) 关于有权加入本会之工厂、商号、或有限公司。
(二) 关于工厂、商号、有限公司加入本会为基本会员、赞助会员或永久会员之条件。
(三) 关于革除会借,或暂停会员资格之办法,包括:基本会员,赞助会员或永久会员之条件。
(四) 关于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及关于现行会员选举法之废弃,及其他适当之办法之采用。
(五) 关于本会会员肯备之资格、权限及条件。
(六) 关于本会会员肯备之资格、权限及条件。
(七) 关于管理本会而组设之小组委员会,及关于此等小组委员之委任、解散、资格、丧失资格、职责、权限、特权等。
(八) 关于其他特别、紧急的事务或杂务,例如收到会员捐献,对于社交或业务上的应酬和所需的费用等。
二十九、
(一)本会会员将于每三年和依照第21条举行的选举,组成下一任期由不多于二十五位会员组成的会董会,但须根据在任期间会董会的指示。
(二)此项选举之日期及进行方法,交由选举小组委员筹办,此选举小组委员会,由六人组成,由会董会选任。
(三)选举前,须新手或以邮寄将有被选举权会员的名表送达各会员,而会员收到名表时,一经标明自认为适合被选为会董会之相当人数后,即将其名称划记及由负责人签署或盖章,于指定日期前寄回本会。
(四)本会每一会员拥有一选举权。但本条须受制于本章程第21(4)条的限制。
三十、
(一)本会所有款项入息,概须遵照会董会指定存储于本地殷实之银行,并须设有账簿间列举该银行之往来账目,所有支票,须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字,再由正或副财务主任加签,本会账目必须按月稽核一次。
(二)会董会对于上言附项所生利息,或所得收益,必须开具正确账目。
三十一、无论何时,本会不可存有现金超过一千元,所有会款,除留供日用开销之外,如属可能,应一律储存生息,或用以购置物业,凡有投资,必须择其稳健而有利的方可,会董会如认为适合,可择下列任何一种投资:
(一) 储放款项于本港殷实银行,赚取适当利息。
(二) 将款用以按揭香港物业,所按物业之政府地契,由按揭时起计须至少尚余三十五年期。
(三) 将款用以购置香港物业,所购物业之政府地契,由购买时起计,须至少尚余三十五年期。
三十二、未经会董会认可,不可擅用本会公印,至于用印之文据,须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字,再由财务主任或副财务主任或由会长适当地指派的一人加签。
第十二章 会董资格之丧失三十三、会董如遇下列事情之一,即丧失会董资格:
(一)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还安排或债务整理协议者。
(二) 因任何香港法律、法例或法庭命令或根据本章程第19(4)条辞职或停任董事。
(三) 患癫狂症,或心力不健全者。
(四) 向会董会提出辞职书者。
(五) 经判定犯有刑事罪名者。
如有上述(二)、(三)、(五)事宜之一,经查明属实者,会董会得即时召开非常会讨论委出代表人充任,替补空缺。
三十四、对于会董本身有利益关系之合约,或与此种合约有关之事,有关会董不可参加表决,即使参加,其表决亦将被视作无效。
三十五、本会可凭特别决议将任期未满之会董解除职责,并可按章凭通常决议案,以候补会董递补其缺。
第十三章 账目三十六、会董会须将收支各数,以及收支事由,资产负债等,开列正确账目。
三十七、本会账簿,须妥存于本会注册办事处内,或存于会董会认为适当之其他地方,此账簿并须公开供会董会参阅。
三十八、会董会可不时决定可否将本会账目、账簿公开予会董以外会员参阅,并须决定在何时何地及根据何种条件章程将之公开及公开的程度,除经公司条例或本会会董会或本会会员大会认许外,凡非身任会董职责之会员,概无权索阅本会任何账目或簿据等。
三十九、会董会须照公司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全年之损益及资产负债表供审核,并在本会会员年会提供予大会省览及通过。
四十、凡在会员年会必须提出之资产负债表(包括公司条例规定,必须附具之种种册报)连同核数师报告书,须于会员年会至少七天前,各以一份分送有权收受该召集会员大会通告之人士。
第十四章 核数四十一、本会核数师之委任,及其职责之分配,须一律遵照公司条例第一百卅一及第一百卅二及第一百卅三条规定而执行。
第十四章 通告书四十二、
(一)本会可照各会员在本会登记之地址及传真号码以邮寄或传真方式传送给会员之通告书。
(二)凡以邮寄之通告,一经放入信封,适当地填写地址,缴付邮资及投寄,即被视为妥为送达,并以附邮廿四小时后作为已送达论。
四十三、下列是本会十二名永久创办会董之姓名及厂号:
蔡植良 联合纸器厂有限公司
陈文龙 香港纸品厂有限公司
黄金源 绍福有限公司
严祜邦 谦和纸品厂有限公司
施映山 大西洋纸业厂有限公司
罗树显 新奇纸品厂有限公司
陈敬章 九龙纸品厂有限公司
乐伯美 乐生实业有限公司
李秩 中央纸品有限公司
江金荣 新华瓦通纸品厂
薛国贤 标准纸品厂有限公司
吴泽华 三美实业纸品有限公司
附注:本组织大纲及章程之内容以登记在公司注册处之英文本根据。
署名人之姓名、住地、职业如下:
蔡植良 九龙官塘兴业街二十号 商人
陈金昌 九龙大角咀洋松街八十号 商人
黄金源 九龙青山道五零五号 商人
严祜邦 香港文咸西街四十二号三楼 商人
萧维隆 九龙木厂街五号 商人
司徒元 九龙官塘鸿图道八十号 商人
林秋创 九龙长沙湾道九三二号 商人